广东省信息协会章程(暂定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广东省信息协会,中文简称广东信协,英文译名是GUANGDONG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其缩写为GDIIA。
第二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是由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从事信息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信息行业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单位,动员社会力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本着睿智广东、信息腾飞、名扬天下的理念共同促进我省信息行业的健康发展,努力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的任务是: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指导下,紧密联系政府部门、信息产业界、信息学术界,作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组织、协调全省信息活动,传递、交流和利用信息,营造良好的社会信息环境,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为社会提供服务,促进广东信息行业与国内外各界交流,推进广东信息行业发展,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机构依托广东省信息中心。广东省信息协会的活动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9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研究我省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体制法规、管理体制等,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构提出相关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
(二) 积极推动各类信息机构和会员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努力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及时性、适用性,加快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社会化、商品化进程,促进我省信息市场的发育与繁荣。
(三) 建立协会信息网络,组织会员、分支机构和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信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密规章的前提下,组织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对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加强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电子社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推动政务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和社区信息化进程。
(四)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会员、分支机构和社会力量制订并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 积极组织有关单位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加快发展信息产业,研究探讨信息和信息化理论与实践问题,推动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信息库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
(六) 协助、配合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本行业管理活动,开展诚信认定、标杆评选、行业统计、市场预测等活动,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七) 编辑出版和发行信息类书刊、资料、电子刊物,宣传普及信息化知识,推进信息化教育;建立协会信息网络,通过广东信息网站宣传,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八) 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会展招商、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以及产品推介活动;举办大型展览,集中展示行业发展成果,体现广东业界实力,共同打造地区品牌。
(九) 组织和开展信息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管理、信息内容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人才职业化、资格化培训。
(十) 促进与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区和国际间的交流、互动与合作,及时引进新的技术和创新思维。
(十一) 承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化工作方面的研究、咨询、评估和评审工作。
(十二) 指导全省各级、各行业信息协会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在本协会管辖下,成立各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专业联盟、实体机构等分支机构,推进行业发展,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 团体会员。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团体和企业承认本协会章程者,自愿加入本协会,均可申请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1、 我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县的信息工作机构及有关行业协会。
2、 企业及其信息工作机构。
3、 与信息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和其它有关社团。
(二) 个人会员。在信息领域工作,获得与信息相关中级以上职称或获得与信息相关相当于中级职称证书的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可申请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三) 名誉会员。在信息领域的学术和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并有积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海外侨胞、国际友人,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可申请为本协会个人名誉会员。
(四) 为方便团体会员与本协会的联系,规模较大的团体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查批准。
(三) 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 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因违反本协会章程规定,被本协会除名未满二年的。
(三) 处于破产整顿的即将关、停的企业。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活动,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及优惠。
(三) 利用本协会资源开展业务联络。
(四) 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 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的事项。
(七) 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核属实即暂停其会员资格,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也暂停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会员两年以上不交会费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核属实可予以除名,报理事会批准;会员如有违反本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核属实可予以除名,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协会理事会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 检查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专业联盟、实体机构等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协调该行业或专业的信息工作,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务上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监督,遵守本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实体机构的收益。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广东省信息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广东省信息协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广东省信息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东省信息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