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息协会章程

2013-06-17 13:16: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广东省信息协会。英文全称:GUANGDONG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写:GDIIA

第二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是由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从事信息工作的团体自愿组成的,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信息行业的非营利性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广东省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需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服务社会和服务会员为宗旨,组织会员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本行业的相关活动,共同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及信息服务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广东省信息协会的任务是: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为中心,以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为重点,搭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发挥沟通、咨询、中介、服务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为核心,加快发展我省现代信息服务业。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059号楼;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研究我省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体制法规,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构提出建议;

(二)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密规章的前提下,组织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协会信息网络,组织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力量,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和信息传输服务业等产业集群发展与有关行业发展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

(四) 推动政务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和社区信息进程,积极组织有关单位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

(五) 编辑出版信息书刊和有关资料,宣传普及信息化知识,推进信息化教育;

(六)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七)组织有关单位合作开发、交流和推广信息技术,推动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库和信息网络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

(八) 发展与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区和国际间的信息合作和交流;指导全省各级、各行业信息协会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

(九)承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化工作方面的研究、咨询、评估和评审工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信息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愿意为国家信息化工作作贡献;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或牌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服务和本协会出版刊物及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
(七) 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副会长:2万元/一年;常务理事:1万元/一年;理事:6000/一年;

企业会员单位:3000/一年  事业单位:1000/一年

会费按年度一次性交纳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以上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按规定程序,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都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即理事)组成,理事单位数占会员总数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内部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或网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信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专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召集召开临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六)提名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按来源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政府委托收费及安排专项经费,按政府部门规定范围使用,按要求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